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定罪及量刑,涉案金额、作案次数以及实施手法等多方面因素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若盗窃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那么在犯罪发生之后的逃逸行为并不能改变其犯罪性质及其所应承受的刑事责任,除非该逃逸行为本身构成了另一项独立的犯罪。因此,盗窃罪的逃逸后果主要取决于盗窃行为本身是否已经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具体情节。若逃逸行为使得警方追捕难度加大或对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则有可能被视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然而,逃逸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改变盗窃罪的定性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