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陷其中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者,皆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请求:首先,其所涉案情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性;其次,若其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惩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再者,倘若犯罪嫌疑人体质状况不佳,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只要此举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即可;最后,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已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