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同时具备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且合乎相关规定,是可获得批准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本法明确指出有四类情况可适用于此,其第三款特别提出,若案件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值孕期、已经生育子女进行母乳喂养等特定状态,同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个体,皆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因而,在实际案例中,若哺乳期女性符合上述条款中所描述的所有条件,便可依据本法的明文规定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合法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