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保释候审制度的核心在于全力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主体的合规权益,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拘役期程,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并且能够有尊严地面对最后的裁判。在整个办理过程当中,我们必须精心呵护每个被提请保释候审的个体的私密空间,严格保守其私人信息与案件事实的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揭示了提取保释候审的必要因素——可能面临的刑罚,社会危害性程度,个体健康状况及拘役期程等信息。然而遗憾的是,该法规对私隐权保护方面的重视稍显不足。尽管如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其他相关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应该明确树立起对于提取保释候审中保障和尊重被保释候审者的私隐权这一原则的重视。比如,在无被保释候审者同意的前提下,决不能将他们的个人资料、家庭环境等敏感信息向外披露。同样,关于提取保释候审的决策制定及其执行,都要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被保释候审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总的来说,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并没有明确提到私隐权的保护问题,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提取保释候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尊重并保护每一个被保释候审者的私隐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