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取保候审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主要为涉嫌触犯了某项罪名并具有可能面临法定一定程度刑期的嫌疑人和被告。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其次,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同时又具备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可考虑使用该措施;再次,对于那些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而导致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样可以考虑使用此方法;最后,对于那些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也可以考虑使用这种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