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之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发现不应再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追责,或者已达到取保候审期限之终点,应立即解除该项强制措施。关于解除取保候审事宜,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员以及与此案相关的各部门及单位。由此可见,解除取保候审的流程需在最长十二个月的期限内完成,而实际执行时长将视案件之具体情势与法律程序推进状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