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对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对象而言,倘若发现其已经不再具备应受刑事追责的条件,抑或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然期满,那么都应当及时解除此项取保候审措施,并及时告知被申请取保候审者本人及其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或机构。换言之,当针对特定人员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因各种原因(例如情况发生变化等)需立即解除时,法律对此规定了严格的通知程序,以确保应遵守的程序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