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抢劫罪系指对公私财产通过采取
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获取占有的
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并未明确指出抢劫罪是否涵盖故意杀人的情况。然而,从上述
法规的字面含义来看,抢劫罪中的一种加重情节即为“抢劫导致他人身体重伤甚至生命丧失的”。这就说明了在实施抢劫
犯罪期间,若
行为人蓄意杀害受害者,那么他有很大的可能性将面临更为严重的
刑事处罚,因为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这将适用更为严厉的
刑事惩罚。因此,虽然刑法文本并没有明确规定抢劫罪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况,但是在实践案例中,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抢劫时实施了有意谋杀的行为,那么依据具体案情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他们可能会被定性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从而接受相应的
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