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转化型抢劫系抢劫罪的一种类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79年修订以来生效)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当罪犯在先前行为,即盗窃、诈骗或抢夺过程中,为掩盖自身犯罪事实、抵抗司法逮捕或销毁关键证据,而采取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换言之,若某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的同时,为逃避追捕或毁灭证据而动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则该行为便构成了转化型抢劫,归入抢劫罪范畴。根据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抢劫罪的基本法定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若存在诸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或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严重情节,刑罚将进一步加重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因此,转化型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刑罚裁量应根据具体案情及是否存在上述加重情节予以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