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其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时,应在拘留之日起三天内提交给该嫌疑人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所在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请求后者予以审批。然而,在特定情形下,例如该嫌疑人属于流窜犯或者曾多次犯案甚至构成团伙案件等情况复杂严重的对象,则此类拘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于这样的严
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期限也可相应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
盗窃行为被发现并被捕后,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或者涉及到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
拘留期限可能会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