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执法部门如公安机关,在针对疑似犯罪行为者实施拘留之后,若决定将其逮捕,应于拘留期限内提前向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且此期延续至拘留期满后的第四天。针对流动型犯罪、多次犯罪及团伙作恶类重大嫌疑人,需经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限则有可能进一步延伸至30个自然日不等。在此具体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需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书面申请后的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的请求,公安机关便应在获悉消息后立刻释放相关人员,并同时将执行状况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而对于那些仍需进行深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依法应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因此,若某人在被刑事拘留后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那么他很可能在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被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若审查批准的时限得以延长,那么这一期限可能会更长。一旦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的请求,此人将会被立即释放。取保候审的期限取决于诸多具体因素,例如案件的复杂性、证据收集的状况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等等。总而言之,刑拘后取保候审的期限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程序的推进,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后刑事拘留的具体天数。取保候审的决定及其执行时间均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来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