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境包括存在可能对当事人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运用附加刑的可能性,以及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前提下,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威胁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涉黑案件往往涉及到严重的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然而,能否成功获得取保候审,仍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其悔过自新的表现等等诸多因素。倘若涉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鉴于涉黑案件的特殊性质,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能会对取保候审的申请进行更为严谨的审查,以确保社会公共安全不受影响。因此,能否成功获得取保候审,最终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