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制度明确了洗钱罪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所谓洗钱罪,系指为了掩盖、隐匿来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所获得的收入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进而实施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这些行为涵盖了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及采用其他手段掩饰、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等多个方面。根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洗钱罪的刑罚可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相应罚金,上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涉及单位犯罪,则应对该单位判处相应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个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