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依法实施拘留的人员,若判定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应于拘留期限内(即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将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文书之后,必须于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是不批准逮捕的定夺。据此,涉嫌参与赌博活动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三日,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后可延长一日至四日。若是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有可能延长至三十日。当然,具体的拘留期限须视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决策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