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法律条例,对于那些被指控为掩盖、隐瞒贩卖毒品犯罪、恶性黑社会团伙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腐贿赂犯罪、恶劣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犯罪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而提供了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进行资金转移、跨境转移资产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人士,他们可能面临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是该行为系由单位实施,那么该单位将可能被判处罚金,且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亦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因此,协助他人洗钱的违法行为,其刑罚程度将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