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明文规定,凡属中国法院审理的公诉类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应于两个月内依法做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时间线。然而针对可能被判处死刑、或包含附带民事诉讼在内的复杂案件以及具备特殊情形的专案,其判决期限可相应延长。据此可知,关于取保候审之后何时进行法庭宣判,需视案件的独特情况及审判进度而定。若此类案件恰符上述法律条款所列情形,审理期限将可能有所延长;而判决日期的最终敲定,则由法院依案件实际状况与审理进度予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