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的构造要素涵盖了以暴力、欺骗、强制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私人财物的犯罪活动。在这些构成要素之中,胁迫行为可包括言语恐吓、身体威逼等诸多形式。倘若罪犯仅采用拳击形式进行威胁,但并未实际采取暴力手法强行占有财产,那么此种情况下可能无法被认定为抢劫罪。然而,若罪犯通过拳击威胁的方式成功压制受害者的反抗意志,使其不敢抵抗,进而被迫交付财物,那么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抢劫罪。至于具体是否构成抢劫罪,则需综合考虑案件的详细事实与相关证据做出判断。若威胁行为已达到压制受害者反抗的程度,且受害者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那么这类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抢劫罪。反之,若威胁行为未能有效压制受害者的反抗,或者受害者并未因威胁而被迫交出财物,那么此类行为就有可能不被判定为抢劫罪。总而言之,对于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必须针对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而非简单地一刀切。若案件中确实存在使用拳击威胁的行为,且该行为同时满足抢劫罪的其他构成要素,那么此类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抢劫罪。反之,若案件中并不存在使用拳击威胁的行为,或者威胁行为未能有效压制受害者的反抗,那么此类行为就有可能不被判定为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