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所谓开设赌场罪即是指以谋取非法盈利为目的,有目的地设立赌博场所并提供相应服务所引发的犯罪行为总称。在这种类型的犯罪活动中,协助开办或开设赌场的相关人员被称为“放风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便是提供赌场周边的安全保障以及确保视线范围内的巡视,以保证赌场能够顺利地进行经营活动。尽管这些放风人员可能会对赌场的日常运作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协助,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必然直接参与了赌场的组织、策划及实施过程。若放风人员仅限于提供赌场外围的保护工作,且未直接参与到赌场的组织、策划及实施环节之中,那么他们很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主体。然而,倘若放风人员的行为涉及到了赌场的组织、策划、实施过程,甚至为开设赌场提供了关键性的帮助,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这一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若放风人员的行为满足了开设赌场罪的全部构成要素,那么他们将面临着刑事法律的制裁;反之,若其行为未能达到开设赌场罪的标准,则可能无需承担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