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押长达十二天的情况并不必然表明当事人触犯了刑事法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具体规定来看,若某个人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干扰,但尚未给国家和民众带来重大损失的话,公安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给予该人严厉的警告甚至罚款200元以下这样轻微的惩处措施;如果其行为性质较严重的话,公安机关则可以进一步将其监禁五至十天,同时再附加罚款500元以下。由此可见,拘留12天的可能性并非源于刑事罪行,有可能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定义的行政拘留范畴,这与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规制的刑事拘留并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