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如公安机关认定某名被拘留者需进行逮捕处理,应在其被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但如果遇到特定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一日至四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该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据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然而这并不代表被拘留者必定会在三十日后获得释放。最终的释放与否,仍需由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果及决定来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能为二十天,但这需要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才能得出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