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洗钱罪被归类于指为了隐藏及掩盖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及其来源与性质,采取相应的违法行为。该犯罪行为的法定刑罚包括但不限于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同时处以罚金或者单独处罚金;若犯罪情形较为恶劣,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仍需依法缴纳罚金。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中,倘若犯罪嫌疑犯或被告能提供对侦查机关破获其他案件具有重大价值的线索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视为具备立功表现。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立功表现可作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然而,在具体案件中,是否能够通过立功表现来抵消其罪行,也就是能否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这需要根据犯罪嫌疑犯或被告的具体行为、立功表现的实质性和重要性、以及对案件侦破的实际贡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这通常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作出裁决。因此,对于洗钱罪的犯罪嫌疑犯或被告而言,是否能够通过立功表现来抵消其罪行,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如果他们确实提供了对破案具有关键作用的线索或者采取了其他有效的协助破案行动,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具备立功表现,进而有望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最终的判决仍然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