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诈骗团伙遭受刑事拘留时,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中第89条的明文规定,即需由当地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启动逮捕令审批程序。倘若案情复杂且影响巨大者,需经由检察委员会的充分审议和决策。这一条文意味着,当诈骗团伙受到拘留命令之时,其案件便正式踏入了检察院的审查阶段,以便进一步确认是否有必要继续推进刑事诉讼程序。若审查结果为通过,则犯罪嫌疑人将有可能被正式逮捕并进入审判环节;反之,若审查未能通过,则可能会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