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首先是提供资金账户,系指为犯罪所得活动提供诸如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等各种资金流动渠道;其次,是转换财产,即将犯罪所得转化成为易于藏匿和转移的现钞、金融票据或者其他具有价值的证券产品;再次,是转移资金,运用转账以及支付结算等多元化手段,将犯罪所得的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或者国家;最后,是跨境转移资产,即把犯罪所得的资产转移至境外,以规避法律的追查与司法管辖。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手法,例如通过虚假交易进行变造等。总的来说,所有以上的行为都旨在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及属性,进而逃避法律的惩罚。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触犯上述法律条款的个人以及各类经济实体,均应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