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此类形式的雇佣协议并不允许设立试用期。
人们通常所说的非全日制用工,具体指的是以小时为计酬基础,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的一般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四个小时,并且他们每周的工作时间总和也不会超过二十四小时这样一种灵活性的工作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在灵活就业领域占据着重要地位,虽然它的劳动关系相对较为模糊,但其稳定性却又远不及传统的全日制用工类别。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结束合作,且无需向另一方提供经济赔偿或补偿。
”这也意味着,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他们无法再通过设立试用期来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要求,因此也就不能以该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非全日制劳动,我们不可设定试用期,这个规定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