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股东代表诉讼是以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前提行为的存在作为其发起的依据。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若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了有损于公司商业利益的行为,那么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公司至少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他们都有权发送书面请求书申请监事会或不设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亲自向具有司法权能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理,如果监事自身出现与上述同样的背德行为,这些股东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通过书面申请的形式要求董事会或者并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监事会、无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未能对前述股东的书面请求采取行动,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未就股东书面请求在下述期限内做出回应(即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或者状况严重、如果不立即进行诉讼将导致公司无法承受的重大经济损失时,这些股东有权为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擅自以个人身份直接向有着最高司法权能的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诉讼。
当其他方侵犯到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因此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同样,股东也可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