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拥有的债权具备进行转让的资格,然而,这必须符合如下几个首要条件:
首先,债权转让行为需建立在有效的合同基础之上。
唯有当债权具备了实际意义,才能够作为债权转让的基本依托。
如果试图转让那些无法律效应的债权,又或者是某项已经消亡的债权,那么,这样的转让尝试无疑将是徒劳的。
其次,作为转让的标的,该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根据法律条款的规定,有四种类型的合同权利是禁止进行转让的。
其中,第一类是因债权的本质特性决定其无法进行转让的,这类债权主要涉及到个人信赖关系引发的债权以及依特定身份关系为依据传承的债权。
至于第二类,指的是从属权利的债权,此类债权会随着主权利的转移而相应转移。
倘若将这种从权利同主权利分开来转让的话,实际上在法理上是被严格禁止的。
在第三类情况中,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某些特定的债权也是不得进行转让的。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也有些种类的债权是绝对禁止进行转让的。
然而,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既定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都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合同中的所有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至于债权人方面,关于其转让债权的事宜,应当及时告知债务人。
这样才能产生有权威性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