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妇中的一方在离婚时所欠下的债务,另一方是否有义务进行偿还,这取决于该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
假设此项债务确实属于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另一方将不得不负起相应的偿还责任。
以下将对此问题做详细说明:
首先来看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了债务协议,或者是婚后其中一方在后期予以追认同意,这类债务都可以视为是夫妻之间的契约,理应由他们两方共同承担。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当这种债务是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由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产生,而这些款项主要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则也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然而,若这项债务是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由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产生,并且其用途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它就不再被看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而应由当初借款的人独自承担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