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未经授权滥用关于试用期员工的单方解除权;
其次,滥用对于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员工的单方解除权也是尤为普遍的问题;
此外,肆意使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尤其是在不完全满足经济性裁员的标准以及程序的前提下,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也成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还有施加不当影响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以及劳动用工管理权也是常被忽视的现象;
另一种常见的非法解除无过失员工劳动合同的原因则涉及到滥用关于员工无法胜任其工作岗位的单方面解除权;
此外,对处于妊娠、产假及哺乳期间的妇女或是处在医疗期间的雇员进行枉顾事实的随意解雇,也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常用手段之一;
而最后,有些雇主甚至选择在不向劳动者出具书面通知或者决定的情况下肆意解雇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