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居住权益争议方面,首先应由争议双方自行进行磋商以寻求解决之道;若协商无果,则可向适当的第三方机构/个人提出调解请求以寻求公允的解决方案;倘若调解也未能化解矛盾,那就唯有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