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发现所购买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承诺中的面积,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下列情形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无明确约定或出现争议,则参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例在3%以内(含3%),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例超过3%,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