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退房要求,首先
购房人需以
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公司如下内容:明确表示希望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若因
拆迁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情况发生,则相应的,开发商要承担退房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财务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然而,若是由于购房者的购房
抵押贷款未能获得批准,亦或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对于
付款方式无法达成共识等原因引起的退房意愿,此时开发商可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2.针对
退款业务办理流程及时间周期规定,在购房者正式表达退房需求之后,开发公司需在接收到通知当日起,于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额退款操作,并且同时终止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在此期间,若有必要,开发商须代为向购房者支付其每月应付银行的贷款本金与利息,直至相关手续或文件签订为止。
3.
违约金方面,若开发公司在购房人提交退房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仍未能顺利完成退款流程,自发出通知次日起至购房者实际得到全额房款之日,开发公司应对购房者每日支付总房价款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另外,通常情况下,若开发公司超过约定的三个月期限仍然不能如期交付房产,购房者有权提出退房申请,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缴纳的
订金款项或补偿房款利息。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