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业主在购得商品住宅之后发现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务必要在质量保修期限之内向开发企业明确提出维修责任。然而,若是业主本身疏于行使此项权益导致超过保修期限的,那么这类情况将无法得到法律体系的支持。至于超过保修期限的房产,其是否须进行修复取决于这所房屋的产权属性。如若问题只发生在单个业主家中,那么这种状况便视为业主的专有权范围,业主可以独立地雇佣维修工人进行修理或者联系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特约服务以完成这个任务,当然其间产生的费用也需由业主个人承担。但是,如果问题涉及到整栋楼宇的共享区域,那么同样也可请求物业管理公司对这些部位进行修复,在此情形下产生的相关费用则须由所有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所占有的产权比重共同承担。此外,当共享区域或者公共设备设施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更新甚至是改造等大工程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法定程序由全体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决策是否启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进行这项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