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购房者本人缘故而使购屋事宜无法顺利进行下去,那么其要求退还订金的诉求将难以得到支持,除非在先前的交易中曾签署过相关协议。按照我国相关法规,向对方交付了定金的一方,如未能按期履约或未完全履行自身所负责任,以致无法满足合约中所设定的各项目标,那么其不得再行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定金。然而,若由于非纷争双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得以签订,则卖方应将定金悉数退还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