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产过程中,如已经支付定金并严格按照约定义务执行,方可酌情退还。若支付定金的一方切实履行约定,则其支付的定金应当被视为购房价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额退还;反之,如果未能履约并非责任方所致,那么其支付的定金亦可以全部退还。同时,倘若收受定金的一方单方面违约导致无法履约,那么其收取的定金也应该双倍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