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与和解。在协商解决方案方面,争议双方需在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展开平等对话,对问题进行深入磋商,并最终在达成共同认识的基础之上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所有潜在纠纷。
(2)寻求调解事宜。在此种方式之下,当争议双方均愿意自行解决问题时,便可依托于中立第三方的势力,以其所拥有的影响力及独特资源促使双方达到共识大成,进而达成和解协议。
(3)依照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当中立第三方无法调解争议之时,仲裁便是应付此种情况的有效手段之一。仲裁程序即是由具备公信力的仲裁机构对于任一方提出的纠纷解决申请,经确认为有效后,按照既定的规则和流程进行审理、调解以及裁决等一系列公正、公平、公开的行为。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双方未能就如何解决矛盾达成一致意见之际,又不愿采取前述任何一项措施以化解僵局的话,他们就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