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之行为,尽管并不直接违反法律所确立的强制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定,然而此举对民事交往以及合同法中所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背离,因此我们强烈反对这种做法。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中,买方与卖方各自签署的购房合同无疑均具备合法有效性。然而,由于房产已经完成过户手续,将其交付给了其中一名买家,致使另外一位买家无法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针对这一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文件说明,受损买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同并返还退款及相应利息,此外还可以主张不高于原始房价双倍的赔偿金作为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