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购买的房产尚未交付钥匙时就发现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您有权向开发商明确地表达您的关切和不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发商将对这些问题负起相应的维修义务,直至确保所购房屋达到令人满意的品质水平并符合交房条件为止。然而,若开发商迟迟无法解决这些质量问题从而影响到交房日期,那么作为购房者,您完全可以持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解除交易合同,并诉求退回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如果开发商仍然规避执行退房程序,那么您完全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