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购房流程中不幸遭受欺诈,支付了预订金后,仍享有赎回该笔费用的权利。预订金被视为一种保障买卖双方合同依约实施的担保手段,若源自购房者本身的原因导致合约无法如期履行,那么其便无权申领退回预订金;然而,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遵循约定的有关条款,且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不适当甚至违法行为,他们理应退还预订金,同时还需要按照双倍的金额进行赔偿。另外,如果开发商未能提供完整、合法的证明文件,那么任何具有预订金性质的费用都不应被收取;若开发商依然坚持收费,那么这无疑构成了欺诈行为,此时购房者有权直接向开发商提出终止协议并追讨预订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