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如已交付定金并依约定行事,方可将其返还。若支付定金的一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则该定金应充作价格款项或予以退还;而当履约行为并非因双方任何一方的责任而未能实现时,定金亦可退还;然而,如果是由于接受定金的一方单方面违反协议,以致未能达成履约,那么此时该定金便可被退还且须加倍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