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房赔偿标准之规定,我们主张将违约金额设定为在每延迟交付之日起,每日需以购房总价的万分之五支付给买方作为赔偿金。对于主张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申请予以降低者,应以违约金数额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基准,适当减轻违约责任;若有当事人以所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为由提出增加要求者,则需根据构成违约行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