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房二卖产生的纠纷,其处理办法如下:
首先,若其中一方已成功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则该处房产便归属于该方所有;而另一方则有权向出卖人提出追索要求,让对方为其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若双方均未着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需依据房屋实际交付给何方的情况,来判定房产的归属。对于未能获得房产的一方,依然享有向出卖人寻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再者,若双方皆未能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且亦无房屋的实际交付纪录,此时两份合同均处于尚未履行的状态。在此种情形下,应遵循“先订立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优先执行先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