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定金的退还事宜,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下:当交付定金的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并履行了他们之间的约定时,那么该购房定金就有权利被全额返还或以现金形式抵作买卖交易的款项。换言之,定金可以被视为支付购房款项的一种形式。反之,若收取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前的承诺、出现违约现象,则其所收到的定金将必须以双倍的金额返还给已交付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