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标准,通常是将违约金设定为按照每一天的逾期时间,向购买方支付买卖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实际损失的计算依据。倘若相关当事人认为已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超出了其实际承受能力,并据此提出减少的请求,则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进行调整:即违约金金额应控制在超过实际损失30%以内,从而实现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而对于那些主张因违约行为导致自身损失扩大的当事人,他们要求提高违约金金额的诉求,也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衡量标准,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