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产争议时,倘若经多次磋商无果而终止,可以寻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团体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调解,以期推动各方达成和解协定;若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预先设定了仲裁条款,则可向仲裁法庭申请裁决;然而,若各方陷入僵局且均无意于再行调解,则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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