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过程中,若已交付定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视为已经签订了购房协议的一部分。然而,欲充分、合法地恢复定金的权益,购屋者需满足若干特定前提条件。
首先,倘若由于购房者个人原因造成未能正式签署预售商品房合同,那么购买者无权请求退还已付定金。
其次,如开发商出于追求更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与其他第三方签订预售商品房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商品房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付定金之前,未如实告知商品房已被查封、抵押等实际状况,那么开发商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双倍金额返还购房者所付定金。
最后,对于非因开发商及购房者任何一方的过失或过错引发的事件,例如双方无法就预售商品房合同的关键条款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商品房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亦应依照法律规定,全额返还购房者所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