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定金的返还问题,一般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若向开发商或卖家交付定金的个人遵循了双方签订合同时所确定的义务细则并完美执行,那么,他们有权要求收回先前支付的定金或是将定金用于抵扣全部或部分购房款项;反之,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么,他们必须向已交付定金的个人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