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房协议被判定为无效之时,若买卖双方均依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那么定金应当折价以充抵购房款或者予以退还。但假设在签署合同时出现了特殊状况,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或者对于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买卖双方未能就其内容达成共识,从而无法完成签约过程,这并非由任何一方造成的过失,此时定金便可全额退还。然而,若卖方由于自身原因单方面违约,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双倍定金。以上所述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以及个案的独特性而有所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