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交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以下几种类型的法律纠纷:
首先是逾期交付房屋所导致的纠纷,
其次是逾期完成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所导致的纠纷,
最后是关于请求退回押金产生的纠纷。依据中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严格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约定的土地用途以及动工开发现状,如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仍未开始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用;若满两年仍然没有启动开发的,则可以依法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或者由于动工开发所需的前期准备工作而导致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况,则不在此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