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延期交付情况下,买方并不具备延期支付尾款的权利,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然而,若在商品房延期交付后,卖方经过书面形式,以正当的方式提醒买方并给予其合理的时间来履行义务,此时,尽管买方无法解除合同,但有权要求卖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样地,如果卖方经过催告,依旧未能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解释,那么买方则有权解除合同,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将由卖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