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延期交房是否能够请求退回房产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判断:首先,如果购买者选择放弃商铺,其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例如房屋因主体结构质量存在瑕疵无法按期交付;交付之后,经过权威机构核验发现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交付之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对正常生活居住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开发商未经购买者同意便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或者擅自将房屋抵押给他人等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购买者有权向法院提出退房申请。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卖方存在合同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行为,那么购买者就可以主张退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然而,如果购买者仅仅是出于个人意愿而决定放弃商铺,那么通常情况下难以实现退房的目的。事实上,当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生效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选择退房,将会被视为违约行为,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